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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离婚时怎么分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2025-09-20宁都专业律师

 崔红生,宁都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赠与财产离婚时怎么分

  一、赠与财产离婚时怎么分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是赠与的话那也是一样的,如果在赠与时没有加说明或是赠与合同上只说给夫妻的,那么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加有说明的那么这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给对方。




  二、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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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按照第11条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谓胁迫,中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由撤销婚姻关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有胁迫的故意,有胁迫行为的一方实施的行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产生恐惧;


  有胁迫的行为发生,如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


  胁迫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有受胁迫的一方因恐惧心理而产生和对方结婚的行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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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能否离婚索赔?



  2010年8月,张某与妻子刘某在网络上相识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作为三代单传的张某希望早日生育小孩,传宗接代,而刘某则赞成在经济条件富裕的时候再生育,双方在此事情上争执不下,经常发生口角。2011年6月,刘某意外怀孕,在没有告知丈夫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到医院堕胎,张某得知后与妻子刘某大吵,随后双方分居。张某认为刘某侵犯了其生育权,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张某在离婚时不能向妻子刘某主张赔偿。


  首先,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出现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案中张某和妻子刘某因生育问题发生争执,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之规定,若刘某中止妊娠后达到六个月期间,则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情况确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再决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生育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妇女手中。另外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所以张某以妻子刘某侵犯其生育权提出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没有依据。


  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刘某擅自堕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所以张某不能向妻子刘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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