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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合同如何成立 保管合同的种类

2025-09-05宁都专业律师

 崔红生,宁都专业律师,现执业于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社会捐赠合同如何成立

  核心内容:社会捐赠合同如何成立由部门、报社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而募捐倡议应该定义为要约。捐赠人承诺到达之日,捐赠合同即有效成立。社会捐赠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双方法律行为,包括三方当事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为您详细介绍。

  社会赠与合同的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对于募集倡议,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应为要约。

  第一,该募集倡议由特定的人发出,不存在要约人不特定的问题,也没有受要约人不知道从何承诺、向谁承诺的问题。另外,募集倡议的内容具体明确,社会捐赠活动中,募集倡议一般都是发起人接受受捐助人的委托,想社会上不特定的寻求帮助,捐赠人知晓该倡议后,资源无偿向发起人或者直接向受捐助人作出捐助的行为。

  第二,捐赠倡议具有明确的订立社会捐赠合同的目的。受捐助人应根据捐赠倡议中所说的目的合理使用捐赠之物。社会捐赠的目的是集众人的力量,帮助特定个体度过经济上的暂时困难,将捐赠倡议认定为要约,有助于社会捐赠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三,将募集倡议视为要约,有利于保护受捐助人的利益。视其为要约,捐赠人承诺到达之日,捐赠合同即有效成立,捐赠人对捐赠行为只享有撤回权,不享有撤销权。如果把募集倡议认定为要约邀请,则捐赠合同需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作出接受捐款的意思表示到达捐赠人时,社会捐赠合同才成立,同时,捐赠人既享有撤回权,又享有撤销权,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此时,捐赠人的利益得到了全面保护,但却损害了受捐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保管合同的种类

  保管合同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般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和法定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在生活中也不难见到,例如存放学生档案的人社局相关部门;停车场的停车行为等,下面由在本文就保管合同的种类知识详细介绍。

  一般保管合同

  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

  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1、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2、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3、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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